1. 司炉工人必须操作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给使用登记的蒸汽发生器。
2. 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须持有司炉操作证,且你符合操作炉型和类别要求。
3. 点火前应做到锅炉体、燃烧器和其他辅机 、所有附件 、阀门 、给水 、供气系统电路和电控部门等检查,并确认正常 。
4. 打开放空气阀门, 向锅内进水 ( 可用排水的方法检查水位的控制, 报警系统工作是否正常 ) 水位略低于正常水位。
5. 用 “手动 ”启动风机 , 吹扫炉膛, 将控制系统调至 “自动 ”位置, 然后按下 “启动 ”开关, 锅炉就会按照规定的程序 : 吹扫 —点火 —燃烧 ( 大火或小火) —暂时停炉 。如点火程序有故障 , 可继续手动风机吹扫, 再重新点火 , 如点火三次不成功 ,须停止点火和供气, 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 , 才能重新点火。
6. 当蒸汽发生器内压力升至稍大于大气压,空气阀有蒸汽冒出时, 便可关闭空气阀 。
7. 蒸汽发生器升压过程, 要按规定的要求做好检查及各项操作,确认正常后才能进行供汽或并炉。
8. 锅炉正常运行后, 应经常调整供气 、送风和给水( 全自动锅炉除外 ) ,保持水位和气压稳定 , 适应负荷需要 ,保证供汽 。
9. 锅炉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视检查一次,并规定做好各项记录,签姓名确认 。
10. 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及排污各一次, 安全阀排汽试验,压力表冲洗存水弯管和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校验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, 并如实填写记录 ,签姓名认可。
11. 蒸汽发生器正常停炉时要先停止供气,稍后停止送风,保持水位高于正常水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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